1983年04月05日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成立

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成立于1983年4月5日,前身是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始建于1949年8月。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国家内部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

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由、集中统一领导,实行-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部队职能属性不变,不列入解放军序列。

组织机构

部队由、集中统一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主要由内卫总队、机动总队、海警总队、院校和科研机构等组成,主要担负执勤、处突、反恐怖、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以及防卫作战等任务。

部队设总部(正大军区级)、指挥部(正军级)、总队(正军级、副军级)、支队(旅、团)四级领导机关。各省级(市、区)设总队(正军级、副军级),各地级(市、州、盟)设支队(旅、团级),各县级(地市辖区、市、县)、镇设有大队(营级)或中队(连级)。总部,设司令部(副大军区级)、部(副大军区级)、后勤部(正军级)、各警种指挥部(正军级)及各机动师。

内卫总队

主要受总部的直接领导管理。其主要任务:一是承担固定目标执勤和城市武装巡逻任务,保障国家重要目标的安全;二是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打击恐怖主义,维护与社会稳定;三是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四是战时参与后方防卫作战。

机动总队

主要负责处置大规模突发事件,如武装大规模械斗事件等等,战时协助解放军进行防卫作战。

海警总队

主要负责近海安全,处理近海治安、刑事等案件的调查处理,打击走私、偷渡、贩毒等海上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部署在海上的执法力量。

特殊队伍

部队还有一小部分特殊队伍,如:国宾护卫队、仪仗队、礼炮队、警乐团、文工团、歌舞团等。

跨军地改革

着眼全面落实党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关于调整部队领导指挥体制的决定,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原则,将列部队序列、部门领导管理的现役力量全部退出,将国家海洋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转隶部队,将部队担负民事属性任务的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并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同时撤收部队海关执勤兵力,彻底理顺部队领导管理和指挥使用关系。

职能任务

按照和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部队将主要担负执勤、处突、反恐怖、海上维权、抢险救援、防卫作战等任务,拓展了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和职能。人民武装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

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

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

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

协助政法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重要的押运任务;

参加处置、、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相关法律

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表决通过了《人民武装法》,首次对武装的任务、职责、义务和权利等,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

《人民武装法》表决通过,中国首次立法规范权责。部队执行包括“参加处置、、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等在内的安全保卫任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部队。”

《人民武装法》已由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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