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在行政管理上,承袭秦制,又有所不同。在全国大部分地分,实行了郡县制,而在边远地区保留了分封制。郡和王国相府就相当于今天的省级行政机构,郡之行政长官为郡守,王国行政长官为相国,后称丞相、相。 郡守的权力非常之大,可以说,郡内之事无所不管。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职权: 一、对本府官吏有绝对控制权。一郡之中,只除了中央任命的几个高层领导外,其余属吏都是由其自主选用,对这些选用的属吏,有着几乎任性的控制能力,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个人喜好进行任用、提拔和降黜,即使对于中层干部,也能绝对控制,因为其只是辅佐单位副职,如果服从管理,那么一切都好说;不服从则可以绕过这个副职直接将工作交给下面的中层领导。一郡之中,只有都尉掌握军权,不受完全控制,但即便如此,都尉也还是佐官,在领袖下面。
二、对于属县行政也有绝对控制权。可以随时任命或罢免属县官员,并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这些县级官员的大多数是由其从身边选用的。此外,还设立督邮监察官,对各个属县进行常规巡察,以确保它们始终处于监督管控之下。
三、对于地方居民具有向中央推荐人才的特权。在魏晋时期实行九品制度,由士族向政府推荐人才;隋唐时期则实行科举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选拔人才。而在汉代,则实行察举制度,即由地方上的贤能人物被推举到中央,这意味着才能首先要得到某人的认可才可能被皇帝录取,比如著名的人物贾谊就是因为当时河南太守吴公推荐而得到了汉文帝的赏识。
四、对于刑狱案件拥有近乎绝对的决断权。在汉代,一旦发生刑事或民事案件,就会交由该地区负责人——如今称为“太守”或者“刺史”,他们享有一审判决权限,而且这通常是最终裁决,没有再次申诉或请求复审的情形出现。这意味着每个区域内,无论何种类型的事务,最终都会经历一个单独的地方性审判过程。
五、对于地方财政支配拥有近乎绝对的话语權。在汉朝时代,一些收入来源包括田赋(税收)、土地收入以及各种杂费等。但与此同时,将这些资金用于地方支出也同样自由放纵。当年底的时候,每个省份还需要向中央汇报财务报告,但这样的报告并不详细,所以局域治理者们能够决定如何使用他们手中的钱袋,从而拥有了巨大的经济自主性。
六、关于地方军队指挥方面也有相当程度的地位优势。在那个时代,每当成年男子达到23岁,他们必须完成两年的兵役,其中一年是在本地服役,被称作“正卒”。虽然日常训练和管理是由叫做“都尉”的军队副手来执行,但是真正掌控这一切的是乡镇里的首领——那时候被称作“太守”。尤其是在靠近匈奴边境的地方,那里的防御任务更加重,他不仅要指挥部下的士兵,还能带领强大的武装力量去抵抗入侵者的威胁。这一点体现在东汉末年,当十八路诸侯联合起来讨伐董卓,他们很多都是那些负责防卫疆界的人们(当时叫做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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